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指南
金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3个工作日
0371-6302013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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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均要提供完整的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本单位公章);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1.施工单位竣工报告;3.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3.4.工程竣工验收意见;3.5.防雷验收结果(防雷验收意见、防雷检测报告及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本单位公章))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复印件1份,加盖本单位公章);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住宅质量保证书(仅限住宅工程);8.住宅使用说明书(仅限住宅工程);9.人防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本单位公章);10.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市政工程项目隧道工程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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