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教育体育局 县级
2021-01-12 2021-01-14
关于开展2020年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民办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郑教明电〔2021〕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开展2020年度办学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且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二)2020年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参加本年度检查,但需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区教育局将根据材料报送情况随机抽查。

(三)2018—2020年受到过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的民办学校,以及本年度获得省、市示范、市一级示范的幼儿园,本年度视为免审单位,可不再年审,但应接受抽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年审材料。

二、年检时间

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

三、检查内容

(一)党的组织建设。学校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党务工作部门和党建工作专职人员及经费有保障,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内容丰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得到有效加强。

(二)疫情防控工作。学校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三)依法治理工作。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健全;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无擅自变更或新设分支教学点等情况;按照要求进行招生广告(简章)等审核备案手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奖补资金使用要求,科学规范地使用奖补资金;培训机构严格落实“郑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金水区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

(四)规范教学行为。民办中小学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实施科学保教,杜绝“小学化”倾向,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校外培训机构坚决杜绝“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非零起点教学”等不良行为出现,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五)设施设备完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设施设备。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功能(教室、试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藏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并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严禁以“挂靠”名义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加强对教职工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民办学校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七)规范财务运行。规范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规范账户管理,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具备会计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账目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票据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八)规范收退费制度。规范收费公示,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通过网络、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公示;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严格退费制度,民办学校退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立校园安全工作全员参与、全员定责、全员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本年度内学校的信访、投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十)规范档案资料。建立章程、教育教学、人事、财务、安全等方面的档案管理制度,资料齐全,管理规范;能够按时参加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及学生资助统计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学校自查阶段(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9日)。辖区各民办学校按照年检评估细则类别,逐项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整理各种证件、证书、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填写《金水区2020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21年1月19日前,将《金水区2020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年检评估细则自评得分、对照年检评估细则形成的自查报告、民办学校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谋划等资料报送至金水区政务服务中心(金水区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三楼教育窗口);于2021年2月8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送至金水区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二)实地检查阶段(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7日)。组织检查组通过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核查各项档案资料、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检查,逐校做出评价,形成年度检查初步结果。

(三)财务审计阶段(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26日)。各民办学校要在本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审计重点包括审查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学校收费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出资人是否按照本学校章程规定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区教育局视审计情况按25%的比例对各民办学校的财务审计进行抽查复审。

(四)结果通报阶段(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12日)。根据实地检查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将辖区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向社会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

五、检查结果

(一)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区教育局分别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戳记。连续两年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质。

自动终止办学的,按规定提交停止办学情况说明、财产清算情况和学校公章。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合格单位:

1.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本年度财务未审计的;

3.因故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4.群众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的;

5.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6.屡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接受年检的;

7.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年度缺席3次会议(含3次)以上的;

9.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要积极改进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待整改完毕,要再次向区教育局申请复检,经复查合格后,本年度的年检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本年度的年检结果定为“不合格”。

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单位要终止办学,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登记。区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印章,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民办学校年度审查是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形成“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质量办学、创新办学、担当办学”发展格局,推动全区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梳理学校工作,及时总结办学经验,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力提升办学水平。

(二)精心准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抽调专门人员,逐项详细自查,对2021年的工作早做打算、早安排。对需要检查的工作内容提前做好准备,按时报送材料,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

(三)积极整改。被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在整改期间停止招生,严格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要敢于直面问题,按照整改时限和要求,立查立改,即知即改,按期整改到位。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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