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教育局 县级
2024-01-26 2024-02-07
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各有关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开展2023年度办学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且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二)2023年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参加本年度检查,但须接受抽查,并向区教育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年检内容

(一)党的组织建设。学校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精神,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按照区教育局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党务工作部门、党建工作专职人员及经费有保障,学校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有效加强。

(二)依法治理工作。学校组织机构、领导体制完备,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齐全。

(三)规范办学行为。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无擅自变更或新设分支教学点等情况;按照要求进行招生广告(简章)等审核备案手续,各项资质证照齐全。

(四)规范教学行为。学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精神,严格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规定开足开齐课程,办学特色明显,注重教育教学质量、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

(五)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和安全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丰富安全教育载体,充分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多途径、常态化的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将“日查、周报、月结”制度贯穿安全教育管理全过程,形成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校园安防设施,进一步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和人防、物防、技防建设,逐步提升校园安防设施管理使用能力和校园安全防范水平;强化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周密部署春秋季校园安全大检查的同时,开展好各专项治理工作。本年度内学校的信访、投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设备设施完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设施设备。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功能(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藏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

(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健全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并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严禁以“挂靠”名义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加强对教职工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民办学校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制度完善、财务年度审计真实有效;规范账户管理,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具备会计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依法建账、记账;加强单位资产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规范票据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九)规范收退费制度。规范收费公示,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进行公示;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严格退费制度,民办学校退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十)规范档案资料。建立章程、教育教学、人事、财务、安全等方面的档案管理制度,资料齐全,管理规范;能够按时参加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及学生资助统计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即日起—2024年2月23日)

辖区各民办学校按照年检评估细则类别,逐项对照检查内容,自查整改,自评打分,并写出自查报告及自评打分结果;整理各种证件、各类教学设施、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填写《金水区2023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24年2月23日前将《金水区2023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纸质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年检评估细则自评得分、对照年检评估细则形成的自查报告、民办学校2023年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谋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报送至金水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全路香山路向西200米路北一楼教育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二)实地检查(2024年2月26日—3月20日)

区教育局组织年检工作组采取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听取汇报、现场核查、查看档案材料、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实地检查,逐校做出评价,形成年度检查初步意见。

(三)年检通报(2024年3月20日—4月10日)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区教育局将依据年检工作组形成的检查结果意见、各民办学校 2023 年度办学有关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等次并予以公布。检查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其年检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未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

3.2023年度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不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达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

6.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7.未按要求使用上级拨付专项经费的。

8.未按要求完成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存入工作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等处罚,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要积极改进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待整改完毕,要再次向区教育局申请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本年度的年检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本年度的年检结果定为“不合格”。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举措和手段。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依法办学意识,坚持以检促建,以检促改,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二)精心准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提前做好准备,按时报送材料,同时对2024年的工作早打算、早安排。

(三)主动配合。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对拒不配合检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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