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一、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所需材料:
材料种类: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延缓入学申请表,需家长签字并盖手印。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2份
报送标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学生家长写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上报学校,由户口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及社区批准。
二、报送地点:学生户口所在地划片入学的学校
三、办理时间:8月25日—9月1日
四、联系电话:0371-53388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