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辖区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2014〕3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195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郑民明电〔2017〕1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困难原因等因素,进行分类分档合理实施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二)医疗救助。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因病需住院治疗且无钱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实际生病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申请人出院后不再申请临时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1)低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且无钱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实际生病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申请人出院后不再申请临时救助。
2)低保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未事先申请临时救助的,出院后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时,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根据自费数额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
3)低保人员因患病未住院但在医院门诊做化疗、透析等治疗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时,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根据自费数额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
3、低收入人员
1)低收入人员患病住院治疗个人自费费用达到5000元时,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根据自费数额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
2)低收入人员患病未住院但在医院门诊做化疗、透析等治疗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时,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根据自费数额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
4、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对象
1)困难对象患病住院治疗个人自费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根据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救助600-6000元。
2)困难对象患病未住院但在医院门诊做化疗、透析等治疗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根据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救助600-6000元。
(三)其它救助。
1、辖区群众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救助金为2000-6000元。
2、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辖区群众,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救助金为5000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突发事件非当年发生的;
(六)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一般采取社会化发放,由民政局负责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救助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区户籍的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区户籍的由当事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突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3、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
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第十条 申请救助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办事处在受理审核后留存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二)因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医疗住院票据原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化疗、透析等治疗的票据原件;
(三)因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若家庭财产入保的,需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四)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的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
(一)上级下拨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的捐助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坚持临时救助基本原则,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开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核定、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应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的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当事人,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追回救助款,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颁布的《金水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金政[2014]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