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资助养老机构工作,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0〕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
(一)“公办民营”类养老机构。由政府建设,具备开业运营条件,委托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面向社会收住老人的,可享受床位运营补贴,不享受建设补贴;由政府建设,不具备开业运营条件,社会力量进行设施改造和完善后才具备运营条件的,可参照改建标准享受补贴。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地址变更的。变更期间又持续为老人提供服务,并在下一个补贴周期之内验收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运营补贴可连续计算,当年可以申报建设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建设补贴标准
(一)建设补贴是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的补贴。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可分为自建和改建。自建是指通过新建房屋增加的床位;改建是指对原有房屋改造新增的床位。
(二)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9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3000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6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200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
第四条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第五条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经培训合格且连续服务老年人满一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满1年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满5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第六条 奖励补贴。为鼓励养老机构争先创优,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对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养老机构,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补贴条件
第七条 建设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1.设置养老床位200张以下的(含200张),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30㎡标准计算;设置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26㎡标准计算。
2.床位实际使用面积要达标:单人间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面积不小于16㎡;三人间面积不小于18㎡;合居型居室设置床位不能超过6张,平均床位面积不小于6㎡。
3.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及服务设施用房设置要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 - 2013)要求。
4.每个房间都要标明房间号和床位号,经核定的床位不得改变用途。
(二)已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改建、扩建的,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予补贴)。
(三)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第八条 床位运营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收住的老年人当月入住满15天以上(含15天),不满15天的不予补贴。
(四)申请失能、半失能床位运营补贴应提供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评估报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报告。
(五)养老机构如实在“养老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老人信息(基本信息、老人入住时照片、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片、入住协议扫描件、老人交费信息、请假信息)。
第九条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护理员。
(二)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一年以上。
(三)本人当年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奖励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补贴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设补贴申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一式2份)
第十二条 床位运营补贴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月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上月《郑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上一补贴年度的收费凭证、补贴计算周期内新增老人入住协议及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2份)
(三)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报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按月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报送《郑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月申请(统计)表》(一式2份)。
第六章 补贴审核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护理员岗位补贴情况进行核查;收到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养老院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信息和资料。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如发现养老机构上报数据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停止发放资助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发现一次,取消该机构当年享受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奖励补贴的资格;
(二)累计发现两次,取消该机构政府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作为一个补贴年度周期。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1:1匹配;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6月30日前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需市级匹配资金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补贴资金用于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改善机构服务设施,购置养老服务用品、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完善养老服务内容,提升入住老人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二条 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转向经营的,必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妥善安置老人。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郑民文〔2013〕1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附件表格均为样表,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细则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
3.《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4.《郑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5.《郑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6.《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7.《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审批表》
8.《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奖励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