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申请省级示范基地需提供市级、直管县市基地认定文件);
3.基地依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材料;
4.基地独立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5.基地基本条件材料: (1)孵化场所面积证明材料; (2)功能分区明确(设有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区); (3)创业服务大厅面积(包括大厅实拍图); (4)公共区域信息(培训教室、会议室、路演厅等); (5)公用设施信息(包括设备清单、投影仪、复印机等)。
6.基地服务功能材料: (1)管理服务团队资料; (2)孵化管理制度(包括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 (3)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记录(活动签到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 (4)创业测评服务(测评系统名称、功能概述); (5)融资服务记录(创业担保贷款、风投等); (6)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和项目路演服务记录(活动签到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 (7)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台帐(入孵企业享受政策情况); (8)视频短片等宣传资料。
7.孵化绩效材料: (1)基地成立以来入孵实体总名单(创业实体入孵花名册); (2)出园企业名单,总体孵化成功率(出园实体档案); (3)在孵创业实体材料(在孵实体名单、工商营业执照); (4)入孵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数量(提供员工花名册); (5)近3年获得的创业孵化服务方面的荣誉证书(包括荣誉文件)。
8.上年度报告: (1)在孵企业数量; (2)出孵企业数量; (3)上年底在孵企业年总产值; (4)上年底在孵企业员工总人数。
1.受理。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如有缺失则一次性告知,若无疑问则受理。
2.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按照标准进行评审。
3.实地考核。对专家评审出的基地,另行组织其他专家进行实地查验,核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公示认定。对通过实地考核的,择优拟定名单并对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