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人员《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安置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申请。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