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2份;
2.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金水区就业见习人员情况登记表各1份;
4.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见习人员资料(人员按花名册排序):
就业见习协议复印件1份;
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1份(见习人员招用时身份为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
见习期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复印件1份;
就业见习证明原件1份;
见习期满3个月及以上未留用人员,需提供解除见习协议书1份;留用人员提供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以上材料或复印件需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1.申请。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2.受理初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见习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隐藏出生月日号段)、毕业证编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进行 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