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申请条件
2.1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闲置、关闭、暂停运行的;
2.2经过环境监察部门初审的。
3.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格式或内容要求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档 |
1 | 设施拆除、闲置、关闭、停运申请表 | 在申请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拆除、闲置、关闭、停运的原因 | 原件 | 3 | 纸质 |
4.审批时限
4.1 法定办理时限
10日。
4.2 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含特殊环节时限。)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 .办理地点:金水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咨询电话:0371-63020029
7. 办理时间及电话咨询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8.监督电话:0371-601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