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县级
2020-09-17 2020-09-17
关于对河南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17号

                                                                     

河南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马头岗村

法定代表人:花国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3379874

我单位于2019年7月15日对河南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厂区东部混凝土搅拌楼因密闭不严,向外环境排放粉尘污染物,造成混凝土搅拌楼积尘较多。2019年7月15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搅拌楼积尘进行清理。2019年8月7日,执法人员孟慧丽、王辉再次到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中,厂区东部混凝土搅拌楼积尘已进行清理,水泥罐下方仍有少量水泥堆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年度初犯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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