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县级
2020-05-29 2020-05-29
关于对郑州欧之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20]第007


 

郑州欧之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天伦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张志强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1040727U

我单位于2020年1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批发兼零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装饰品等服务。2020年1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郑州市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0年1月9交车结算单上有喷漆业务。调取监控后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10日0时到上午9点前均使用了喷漆房。经调查询问,你单位负责人表示于2020年1月9日上午6:30-8:00在喷漆房内进行的喷漆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年度初犯的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年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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