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18号
郑州恒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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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晓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8TBF4W(1-1)
我单位于2019年8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8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运营管理的凤凰幸福城购物中心项目在未依法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开始招商并投入经营,6月招商全部完成,目前正常营业中。我单位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网上备案。2019年8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正常经营中,现场提供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941010500000536。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