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20号
郑州建材凤凰城乾盛电料商行(经营者:李跃涛)
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北城负一楼西区北94号
实际项目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新107辅道与贾鲁河交叉口桥北路东
经营者:李跃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0U4X09Y
我单位于2019年9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8月2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接到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转办案件后到河南建科百合管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院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刷过漆的角铁配件等,也未发现有刷漆使用的油漆、工具。经询问,你单位承认在2019年8月24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检查时,你单位有3名工人正在河南建科百合管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车间内对承接的滑触线加工项目几根角铁进行刷漆作业。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从事刷漆、喷漆作业时,要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19年10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承接的河南建科百合管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滑触线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刷过漆的配件、钢管等,也未发现有刷漆使用的油漆桶、刷漆工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上述情形之规定,符合“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