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19号
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马林村四组北
法定代表人:姚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48599517(1-1)
我单位于2019年8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粉尘污染物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7月25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细物料,向外环境排放粉尘污染物。2019年7月3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接到转办案件及相关证据后立即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厂区北侧堆放的细物料已清理干净,厂区内已进行洒水降尘。经询问,你单位承认因料仓施工,物料未能及时入仓进行了露天堆放。2019年8月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原料存放于密闭的原料仓内,厂区及原料仓内喷淋正常开启进行洒水降尘。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年度初犯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