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县级
2020-11-18 2020-11-18
关于对郑州市金水区奇科中外汽车维修服务部(经营者是刘科学)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金环罚决字[2020]第14号

 

郑州市金水区奇科中外汽车维修服务部(经营者是刘科学):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东三街交叉口东约100米路北

负责人:刘科学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2600002882

我单位于2020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东三街交叉口东约100米路北;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2600002882;主要经营:三类机动车维修(电气系统维修)。2020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时会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你单位未对产生的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2020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进行检查,你单位已对产生的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规定,符合“较重违法行为”的阶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