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 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 员处以 1万元罚款;
0371-6392811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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