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纠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4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7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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