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6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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