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 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5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50%以上 1倍以下的罚款。
0371-6392811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