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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