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 防护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6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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