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