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 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