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00立 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00立 方米以上 1000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公斤以上 720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1000立 方米以上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720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