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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