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按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 1%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