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