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0立方米 以上 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5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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