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 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 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