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 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立方米以上 3立方米以下的; 或污染面积 10平方米以上 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 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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