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元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下且不超过 1.5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下且不超过 5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