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影响较轻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影响较重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处以 5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处以 8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