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 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万元。”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 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原设施造价 1.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 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原设施造价 1.5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