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 4米以上 5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 5米以上 8米以下;或者累计面积 1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处 100 元以上 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 8米以上;或单个面积 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灯光广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处 3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