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 1吨的,处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 1吨的,处以每吨 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万元;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制定或者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