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 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制定或者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