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在二平方米及以下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在二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及以下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主动拆除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在五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