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行政诉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