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5日以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10日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或拒不按规定办理;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