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