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 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 套数 1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5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元以上 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 套数 2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50m2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 7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0371-6693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