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71-6392811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