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对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 过 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1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50m2 以下 的。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下但不超过 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2套或宿舍型住房面积 50m2以上 100m2 以下的。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元以上 7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 1倍以上 2倍以下但不超过 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3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100m2以上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7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 2倍以上 3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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