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 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款。”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在限期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未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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