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