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上述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上述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