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71-6392811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