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