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 5百元以上 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千元以上 5千 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 5百元以上 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 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 5百元以上 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 处 1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装修人处 5百元以上 6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6百元以上 8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3 千元以上 7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8百元以上 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7 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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